学生宿舍(公寓)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9-01作者:来源:学生工作部浏览次数:7900

学生宿舍(公寓)管理规定

(试行)

 

 

学生宿舍(公寓)是学生学习、生活、休息、行为养成和素质提升的重要场所,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(公寓)管理,规范住宿纪律行为,为广大学生营造整洁、文明、安全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,根据上级相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(简称宿管办)是学生工作部属下的学生宿舍管理职能部门,负责学生宿舍的教育管理工作,包括学生宿舍的住宿、宿舍区公共秩序、卫生内务管理等工作;协助学校后勤保卫部做好学生宿舍水电、治安的管理工作。

第二条宿管办可以联合后勤保卫部、物业不定期组织学校师生、宿管人员、安保人员或检修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、纪律、卫生等检查,学生应积极配合。发现违纪违规情况,以书面形式报告二级学院或书院,由二级学院或书院根据本规定相关条例做出相应处分,并报备学生工作部;发现宿舍内存放违规器具或物品,一律没收,由学校统一处理。

 

一、学生宿舍住宿管理

第三条住宿学生由宿管办统一安排宿舍及床位,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和调换。确需调换的,须报院办及宿管办审批。学校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宿舍调整,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调整安排。

第四条新生入校时,凭住宿费凭证,领取房门钥匙,办理住宿手续。学生毕业、休学或中途退学应向宿管办报备,交还钥匙,宿舍公物验收,办理退宿手续。学生宿舍的门锁、钥匙统一安装配置,不得私自换锁。

第五条宿舍内的公共财产,不得私自搬出宿舍。

第六条宿舍内物品自然损坏的由宿管办派专职人员负责维修或更换。属人为损坏的,由宿管办安排专人负责维修,维修费用由损坏学生支付,不能查明哪位学生损坏的,由该宿舍全体学生分担。不能维修复原的由损坏学生照价赔偿,不能查明哪位学生损坏的,由该宿舍全体学生分担。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
第七条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,宿舍的房门上应贴上由宿管办统一印制的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。

第八条非外宿生不准在外留宿,如特殊情况不归者,要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送宿管办备案。迟归者,要出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方可入内。

第九条未经宿管办批准,学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。

第十条未经允许禁止异性进入宿舍。

二、学生宿舍区公共秩序管理

第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宿舍区公物,包括室内设施及路灯、草地、消防设施等。

第十二条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,不大声喧哗、不打闹、不起哄、不向户外抛物。

第十三条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经商活动。

第十四条禁止商贩进入宿舍区或在宿舍周边销售商品。

第十五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区公共场所的卫生,禁止往走廊倒水,禁止往窗外、阳台外倒水、丢垃圾。

第十六条宿舍区的自行车、滑板车等应按宿管办要求停放在停车场。

第十七条在宿舍区内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、广告,须经宿管办批准。

第十八条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,早上6:00开门,晚上23:30关门。住宿学生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。确因特殊情况在关门期间进出宿舍区的,应持学生证在门岗处登记,验明身份后方可进出,禁止爬墙爬门。

第十九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区的作息制度,晚上23:30应准时关灯就寝,禁止学生在作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活动,如用电脑、看电视、聊天、放音响、打牌等。

三、学生宿舍水电管理

第二十条住宿学生按定量免费使用水电,免费使用量为:水4 m3//月,电8//月。超额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,电额用完后系统会自动断电,学生在本舍电额不多时应及时充值,以防断电。同时,毕业班同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值使用,毕业后学校不再统一结算多余费用。

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内私装插座、乱拉、乱接电线、电话线、网线等。

第二十二条 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(300瓦以上的电器:如热得快、电饭锅、电热杯、电磁炉、电褥子、电取暖器、电熨斗等),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。

第二十三条由于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,恢复设施正常工作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,造成人员伤亡的,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四条禁止偷水、偷电,破坏水电(热水)设施等行为。

四、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

第二十五条学生住宿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;离开宿舍要随时落锁,妥善保管好钥匙;放假期间,学生应带走个人贵重物品。

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,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造成事故者,追究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明火的器具(如煤油灯、酒精灯、蜡烛等),禁止学生在宿舍区使用明火。

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内存放管制刀具、枪支及易燃易爆的物品。

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是禁烟区,严禁在宿舍区吸烟。

第三十条不准带酒进入宿舍区,严禁在宿舍内喝酒、酗酒、赌博、斗殴滋事及其他违纪、违法活动。

第三十一条携带大件物品出宿舍区者,应自觉接受门岗检查,凭身份证、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。

第三十二条未经宿管办同意的,不准往宿舍内添置大件物品。

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,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。

第三十四条禁止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,禁止在走廊、阳台栏基站立、行走、坐卧等。

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宿舍阳台、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,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、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。

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宿舍区喂养禽畜、宠物。

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,如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向校医、宿管办或辅导员报告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的消毒、隔离及宿舍调整。国家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,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应急措施,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。

五、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内务管理

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区内公共卫生由专职人员清扫,学生宿舍、走廊、阳台卫生由学生自己清扫。

第三十九条宿舍区卫生由舍长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,每日清扫1-2次,上午7:30前,各值日生应清扫卫生,并把垃圾及时放进垃圾桶,任何时间段内都禁止在走廊、阳台存放或倾倒垃圾。

第四十条住宿学生应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,不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,不污损墙壁。

第四十一条学生起床应按统一要求摆放好床上用品、书籍、生活用品等,宿舍内禁止乱涂乱画乱张贴,具体按《军事化管理业务检查实施细则》中的宿舍内务检查标准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9月起施行。